![](http://a.nync.com/.jpg!40)
![](http://static.nync.com/main/images/cungg/cq25-min.png)
一、个人申报缴费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2018年的申报缴费期为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底,待遇享受期为2018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参保时携带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居委会(社区)、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在校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
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天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和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全额负担,个人不再缴纳。
二、实行按年预缴费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参保、按年预缴费制度。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
五、住院补偿政策
每次住院均扣除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县、区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使用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全额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使用国产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10%、进口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20%、乙类诊疗项目个人需先自付15%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
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费用补助标准::顺产500元,剖腹产1000元。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注: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2. 参保人员转院期间发生的与住院疾病有关的急诊抢救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转院后期在转入医院发生的门诊放、化疗费用,按转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内扣除一次起付标准。
3. 参保人员外出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外地医疗机构有关规定报销。
4. 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须向就医地最高级别的医疗机构(含二级以上专科医院)提出转院申请,报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应报告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在报销时补办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降低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
5. 城乡居民异地(统筹区外)长期居住,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一年有效),可在居住地选择1-3家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所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可按参保地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执行;办理异地居住期间,回参保地住院就医的,按转外就医对待。